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95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县辛大路付林路段
法定代表人:董振海,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4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0981万元及利息等,我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我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并予以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债权实现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14民初148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