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执95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县辛大路付林路段。
法定代表人:董振海,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4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7449万元及相关利息。我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已执行0元。
我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院现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4民初148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