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内0627民初660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58128871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壕赖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80988C,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款10209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0209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被告因建设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开发光伏低碳示范基地标准化厂房的需要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原告供货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0209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混凝土货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2日,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材料部***通过微信沟通,商定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2024年9月20日,经双方结算,出具一份《材料设备月度计量表》,内容为“申请本次材料款1020950.00元”,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供货单位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部负责人、核对人、成本合约部负责人及项目材料部***对该结算结果予以签字确认。
另查明,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内0602民初8315号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明确陈述“***确为项目材料部的负责人,其仅负责材料采购”。
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的材料设备月度计量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庭审笔录打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未付的事实有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月度计量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混凝土货款10209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就案涉混凝土款双方于2024年9月已形成结算,而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欠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020950元未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即年利率4.5%),不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020950元,并支付以欠付混凝土款金额为基数从2026年2月4日起至混凝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8元,减半收取计6994元,由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