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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8902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因原告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