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8902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因原告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