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02民初4175号
原告:向某,男。
被告:郴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被告:郴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向某诉被告郴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郴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