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02民初406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市资兴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伍某,副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查某乙。
原告***诉被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