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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塔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4144号 原告: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由(2024)粤0104民诉前调23487号转为本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7.42元,财产保全费1428.71元,由原告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