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4144号
原告: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由(2024)粤0104民诉前调23487号转为本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7.42元,财产保全费1428.71元,由原告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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