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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5895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姜家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7.76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