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11815号
原告: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