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13871号
原告:广州洪兴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元会社芦塘(土名)坤达钢贸城内2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广州洪兴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洪兴钢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洪兴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