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02民初3135号
原告:***,男,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5日以需要另行调取证据,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6元,减半收取4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