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03民初213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桑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2024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