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825民初431号
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星道蔬菜摊,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旧菜市场内。
经营者:***,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E区1号服务楼六单元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38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星道蔬菜摊与被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经履行支付货款,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星道蔬菜摊于202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星道蔬菜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星道蔬菜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星道蔬菜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