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2民监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二审上诉人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新22民终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