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9909号
原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成国际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原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成国际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签约定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约定的签订地点为新疆。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向本院明确案涉设备送货至新疆昌吉市呼图壁县小西沟煤矿。本院认为案涉设备送货地新疆昌吉市呼图壁县小西沟煤矿既是合同签订地又是案涉合同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