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3民初205号 原告:***,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人。 原告:***,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人。 原告:***,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以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