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8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453604X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柯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2022)浙0109诉前调确28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金,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218659.17元;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名港城的房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余姚市双盈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处置。截止2023年3月1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18659.1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83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