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惠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萧山区瓜沥镇低田畈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41号
原告:杭州惠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惠康。
被告:萧山区瓜沥镇低田畈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书记。
被告:杭州萧山瓜沥低田畈股份经济联合社。
负责人:***,社长。
被告萧山区瓜沥镇低田畈村村民委员会、杭州萧山瓜沥低田畈股份经济联合社共同体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惠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山区瓜沥镇低田畈村村民委员会、杭州萧山瓜沥低田畈股份经济联合社、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惠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惠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萧山区瓜沥镇低田畈村村民委员会、杭州萧山瓜沥低田畈股份经济联合社、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惠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惠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