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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5464号之一
原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453604X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任顺民,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远,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6064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信源村(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沈柏祥。
诉讼代表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系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卢燎峰,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佩军、孙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永梅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