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11执23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柏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