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申3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453604X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任顺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60645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信源村(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沈柏祥。
再审申请人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1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钱晴
审判员 朱梅
审判员 张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