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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28137号 原告: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为该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2180.1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起以工程款114591.48元为计算,按全国人民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一年期市场放贷报价利率(LPR)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珠工合字18[0.85-9]010),约定:“发包人将光纤入户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工程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北侧,龙江中学东侧地块……合同工期:总工期为180天。合同总价:合同暂定总价23742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开工令发出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5%作为预付款;承包人每月申报一次进度款,经发包人核实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计算的所得金额的60%(不扣除预付款);承包人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及相关报批报验手续,经当地通讯管理部门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计算的所得金额的90%;承包人送齐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清算双方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于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2020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补签合同编号为恒粤珠工合字18[0.85-9]010的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协议编号:恒粤珠工合字20[0.85-9]18,010-1),约定原告同意按被告设定的目标进度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赶工奖15,693.1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作业,并于2020年4月20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结算价款为252956.17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4591.48元,质保金7588.69元。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书面辩称,案涉工程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存在过错,答辩人不应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光纤入户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三)款“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承包人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案涉工程结算价为252956.17元,答辩人已支付130776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先提供发票答辩人再支付对应款项。除质保金7588.69元的发票外,原告至今仍未向答辩人开具其余发票,因此涉案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对此存在过错,故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出具合规发票才能请款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当然成为当事人的履约顺序,答辩人有权依法行使法定的后履行抗辩权。那么原告请求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也当然因自身违约而不能得到支持。开具发票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合同双方交易的基础。如原告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偷税漏税却仍然获得款项,且让答辩人无端遭受税款损失,显然是直接违反公平原则和税法相关规定的。司法判决不应支持、鼓励此等违约行为,而必须加以规制。综上,盼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光纤入户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部提交给预决算部的结算资料清单、工程开工令、工程完工验收表、竣工图、三方对账单、工程结算书、电子回单打印件等,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光纤入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珠工合字18[0.85-9]010),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光纤入户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工程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北侧,龙江中学东侧地块……合同工期:总工期为180天。合同总价:合同暂定总价23742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开工令发出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5%作为预付款;承包人每月申报一次进度款,经发包人核实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计算的所得金额的60%(不扣除预付款);承包人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及相关报批报验手续,经当地通讯管理部门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计算的所得金额的90%;承包人送齐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清算双方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于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合同第九条第(三)款“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承包人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 2020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光纤入户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协议编号:恒粤珠工合字20[0.85-9]18,010-1),约定原告同意按被告设定的目标进度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赶工奖15693.12元。 涉案工程于2020年4月20日竣工验收,结算价款为252956.17元,被告已支付130776元。原告主张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4591.48元,质保金7588.6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第一,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122180.17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二,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约定开具结算金额发票,相应工程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首先,此为税务部门处理的范围。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而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故在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后,双方就此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2180.1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2023年9月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180.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4591.48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取为27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