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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22097号 原告: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男。 被告: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120.51元,并支付以到期未承兑汇票金额40870.5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汇票逾期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工程款10319.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晰诉讼请求1的工程款包括到期未承兑汇票金额40870.56元、工程尾款10319.25元和质保金6930.7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路*号佛山**期**商铺**设计及安装工程签订《佛山恒大金名都*期住宅及商铺光纤入户设计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合同总工期80天,合同价款206385元,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总价款为231023.26元。2019年4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以汇票形式向原告支付40870.56元的进度款,2021年4月28日汇票到期后无法承兑,拒付理由为被告账户余额不足;质保金为6930.7元,工程尾款10319.25元,到期未兑付汇票贴息3232.53元。自起诉之日起尚欠工程款利息另行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58120.51元,汇票逾期贴息3232.53元。原告催款未果。 被告辩称,一、涉讼合同的结算金额为231023.26元,已付224092.56元,尚欠款项为保修金6930.7元。关于未兑付到期商票40870.56元,商票作为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应为接收即为支付,而且原告在被告向其开具商票时至今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视为原告同意以商票方式支付款项。该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该票据承兑业务已经完成,且原告已经签收完毕。退一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4月28日,原告对该票据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3年6月29日,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对被告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尾款10319.25元,被告对所涉工程已支付2240982.56元,尚欠款项为保修金6930.7元,原告主张的工程尾款10319.25元没有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起诉意见进行了举证。被告未举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举证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本院对该些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11月30日,被告(发包人)和原告(承包人)签订《佛山恒大金名都*期住宅及商铺光纤入户设计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即涉讼合同,约定涉讼工程为佛山恒大金名都*期住宅及商铺光纤入户设计及安装工程,由承包人进行图纸设计、报建、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等内容,涉讼合同仅为光纤工程施工;四期住宅共计936户,商铺共计11户;承包方式:包工、包部分设备材料、包质量;工程施工完毕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设备竣工验收: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均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暂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总工期80日历天;合同暂定总价206385元,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办理结算,结算书双方确认后30天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向发包人提交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 2018年7月15日,原被告签署《工程开工令》。 2019年1月15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佛山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竣工验收备案审核意见书》,确认佛山恒大金名都**期**-**栋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工程(959户)同意备案。 2019年4月30日,原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盖章,确认涉讼工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验收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结论为验收合格通过。同日,原告与物业公司在《场地移交单》盖章确认移交涉讼工程予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佛山恒大金名都*期住宅及商铺光纤入户设计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鉴于原告承接的《佛山恒大金名都*期住宅及商铺光纤入户设计及安装工程》在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为21578.26元;被告支付赶工奖款项前,原告须提供相应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原告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被告要求的,被告有权不支付该款项。 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和工程结算书,其中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231023.26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72902.75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出票人)向原告(收款人)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尾号628478537),票据金额40870.56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28日,到期后承兑人拒付,原因是账户余额不足。诉讼中,原告确认其仍为该汇票的持票人,未进行背书转让。 另查明,原告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023年8月1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讼合同和补充协议(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涉讼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原告提交结算书反映结算金额为231023.26元,被告答辩予以认可,本院确认涉讼工程结算金额为231023.26元。被告虽主张包括汇票对应的金额40870.56元在内已付工程款金额为224092.56元,即除汇票金额以外的付款金额为183222元,该付款情况与原告陈述和举证不一致的事实,被告对此未到庭抗辩或举证反驳,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除了汇票金额外已付款金额为172902.7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汇票金额40870.56元,被告以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40870.56元,但是因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合同向被告主张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行使票据追索权,现原告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主张工程款40870.56元,合法有据。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8120.51元(231023.26-172902.75)未付,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首先,如前所述,被告针对工程款40870.56元以开具汇票作为付款方式,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28日,到期后无法承兑即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故针对该笔工程款,被告应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其二,针对工程尾款10319.25元,原告诉请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1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付标准合理,本院亦予以照准。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120.51元予原告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40870.56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以10319.25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10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6.92元(原告珠海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