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催19号 申请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狮带岗西14-1号403-4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0010006122234935商业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现因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