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民终149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自由职业,群众,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群众,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中共预备党员,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何凌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湘02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松喜
审判员***
审判员王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