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催19号
申请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狮带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0010006122234935商业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现因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婵
人民陪审员黄银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