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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10223号
原告:浙江巨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281号,组织机构代码:5972172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路40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27995。
负责人:***。
被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花台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938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86元,减半收取6243元,由原告浙江巨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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