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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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5826号
原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9495191。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3079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