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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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109号
原告:**,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足额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