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109号 原告:**,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足额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