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终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华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藕莲,女,194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上诉人东方华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盛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风机公司”)、**、***、章藕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7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方华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第一,本案虽与刑事案件有牵连,但仍属于经济纠纷。本案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案件,本案中存在新的事实。本案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所基于的主债务均为东方华盛公司与案外人XX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消防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但前次起诉的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包括主债务人XX消防公司,本案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并未起诉XX消防公司。两案虽有部分当事人相同,但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并非同一案件。故不能依据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之后发生新的事实,2018年12月18日,XX消防公司管理人确认,截止当日,东方华盛公司债权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210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利息1,010,400元。基于前述事实,主债务已经XX消防公司管理人在XX消防公司重整案中确认,本案不涉及刑事追赃、退赔。此外,目前与本案相似的案件均作出了判决,若本案不能类案类判,将有违社会公平正义,造成当事人空有诉权无法行权。
东方华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盾风机公司对XX消防公司所欠东盛3号基金的借款本金4,21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章藕莲在继承周某某财产范围内对XX消防公司所欠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在组织的管辖异议听证中,金盾风机公司告知一审法院其在起诉前已就案涉保证合同上的印章被他人伪造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一审法院核实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于2018年2月5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决定对金盾风机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4月3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该局已对金盾风机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该局于2018年2月28日对XX消防公司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对金盾控股融资部经理张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经调查,贵院受理的东方华盛公司起诉金盾风机公司等单位及个人一案,属于我局侦查上述案件的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已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故应予以裁定驳回。
一审裁定:驳回东方华盛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另查明,2021年8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沪0115民初7706号之一民事裁定:原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文第五行至第六行间增加以下内容为:“被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被告:***,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章藕莲,女,194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华盛公司与金盾风机公司、**、***、章藕莲已生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本院与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联系,本案仍属金盾风机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侦查范围,故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东方华盛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东方华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余甬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凌钒
书 记 员 刘凌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