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东井工贸有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3733号
原告:厦门东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号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RTDR4A。
法定代表人:庄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9495191。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被告: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工业园区观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58974117。
法定代表人:张子阳。
原告厦门东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东井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东井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东井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