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303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1A80752044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璜村1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平。
被申请人: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5897411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工业园区观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阳。
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949519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被申请人:***,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2月7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因此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周春霞
人民陪审员  马亚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