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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闽0203民初3517号 原告: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向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24000元及违约金(以2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9日,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甲方)与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编号为XXX-1的《厦门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使用、管理的梯号为T**02、T**03、T**04等三部宏大电梯提供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修理、应急救援服务;乙方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及时修理电梯故障,实施电梯应急救援,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故障记录,完成每年年度自检并做好自检报告,配合法定检验;合同期限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维护保养费(800元*3台***个月);甲方按季支付维护保养费7200元;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 2023年5月5日,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甲方)与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编号为XXX-2的《厦门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23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其他条款与上份合同基本一致。 上述《厦门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依照约定提供了电梯维护保养等服务。 2023年7月28日,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解除维保关系。然而,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并未按照《厦门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付款,尚欠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维护保养费24000元。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遂诉至本院。 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9月29日,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与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XXX-1的《厦门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使用的编号为T**02、T**03、T**04的三部电梯提供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修理电梯故障、实施电梯应急救援等服务;服务期限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甲方应每季度向乙方支付7200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收据,乙方迟延提供发票/收据,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 2023年5月5日,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和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又签订编号为X**74的《厦门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与2022年9月29日签订的合同基本一致,服务期限为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 2023年7月28日,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向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发出《维保终止函》,表示其将于2023年7月31日与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解除维保关系。 前述两份合同履行期间,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依约为双方约定的三部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并将各期维保记录上传“特种设备综合服务平台”,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分别予以确认。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仅向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支付过一个季度的维保服务费用7200元,未支付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服务费用。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6日和2023年9月5日向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开具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服务费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提供的《厦门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两份、《维保终止函》《维保记录单》、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与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两份《厦门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已依约提供服务,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未依约支付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要求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用,并要求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双方的合同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门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服务费2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厦门某某物业管理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