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304民初1962号
原告:北京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5484.14元(大写:肆万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壹角肆分);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秦皇岛某某项目5#6#7#楼样板间外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秦皇岛某某项目5#6#7#楼样板间外门窗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后经双方工程结算,确认结算金额185384.14元。上述款项现已达到付款条件,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截至目前仍有45484.14元尚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秦皇岛某某项目5#6#7#楼样板间外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其付款义务,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提供了《秦皇岛某某项目5#6#7#楼样板间外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北戴河某某开票收款对账单、发票4张及某某银行客户回单1张、关于某某项目二标段工程的执法公示等证据证明。
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秦皇岛某某项目5#6#7#楼样板间外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总价185384.14元,已支付139870元,未支付45484.14元,剩余未付金额中已满足付款条件的为39922.62元,性质为结算款,剩余未付金额中未满足付款条件的为5561.52元,性质为质保金。合同第2条第4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无预付款;货到现场全部安装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两年满后一次性付清。”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乙方收款同时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如乙方提供假发票,则假发票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由乙方承担。”原告未向被告开具5561.52元质保金对应的发票,根据合同约定不符合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因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相应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北京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秦皇岛某某项目5#6#7#楼样板间外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秦皇岛某某项目5#6#7#楼样板间外门窗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后经双方工程结算,确认结算金额185384.14元。被告已支付139900元,未支付45484.14元。未支付款项中,有5561.52元质保金,原告未向被告开具该部分的发票。根据执法公示等证据显示,该工程已于2022年5月31日完成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满两年后一次性付清,2024年5月31日已满足退还质保金的条件。庭审中,原告同意给被告开具质保金部分的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明确,内容合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欠原告门窗工程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门窗工程款。同时,质保金部分对应的发票,原告也应按照约定及时给被告开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45484.14元,同时原告给被告开具5561.52元质保金部分的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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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