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246号
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848524XB,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
法定代表人:徐岩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超,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楼尚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FGL270,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城东迎宾商城****商铺iv>
法定代表人:金文霞。
被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琴、季小红,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金文霞,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楼尚餐饮有限公司、***、金文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395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丁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