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131号
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848524XB,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9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徐岩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超,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楼尚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FGL27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18号城东迎宾商城A区726、728、73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金文霞。
被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金文霞,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楼尚餐饮有限公司、***、金文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48元,减半收取5274元,由原告杭州品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