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青民二初字第55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瑞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0号1栋1单元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瑞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瑞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瑞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