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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桂1322民初1298号 原告:广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7**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166174。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该公司施工管理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吉象路85号**单元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1176541D。 法定代表人: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西**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47308.5元及违约金8908元(逾期天数自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7月5日,共计171天,每天按万分之一点五计:347308.5元*171天*0.00015=8908元)。二、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裕达·盛世东方城项目8-13#楼、17#18楼及21-23#楼光纤入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告作为承包方承接了位于来宾市象州县教育路东侧的·盛世东方××项目8-13#楼、17#18楼及21-23#楼光纤入户工程,被告作为发包方。双方合同主要约定了:一、合同总价为358050元,总价采用包干形式,其中税款29563.76元,由原告提供9%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合同工期为90个日历天;三、原告方依约完成工程内容并经关联部门书面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原告方提供约定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7%,预留总价3%作为质保金;四、被告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款项的8%;五、合同产生纠纷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依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2022年10月27日,双方对合同内的项目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2022年11月18日,原告发函“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给被告,被告已签收。2022年12月13日,原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邮寄送达被告,被告确认并接收发票。自被告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发票后,其未在约定的30日内支付相应工程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调解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广西**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广西英英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47308.5元,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70000.00元,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余下177308.50元给原告广西**技术有限公司; 二、若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广西**技术有限公司可对余下所有欠款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对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2元,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