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401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湖北某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重庆)科学城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重庆)科学城支公司、***、***、湖北先登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道救助打捞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