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401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湖北某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重庆)科学城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重庆)科学城支公司、***、***、湖北先登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道救助打捞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