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622民初115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现原告以煤款24990元已付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