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

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脱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622民初2522号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脱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脱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脱坳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脱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化粪池货款38750元,并自2022年9月30日起以38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购货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180套1500L化粪池,单价为每套全套1900元(不含清水桶系统价格为每套1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按被告要求实际供应25套化粪池,总价款为38750元。货款至今未付。 脱坳村委会未答辩。 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供购货合同1份、收货清单1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6月30日,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脱坳村委会签订《化粪池供购货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180套1500L化粪池,单价为每套全套1900元(不含清水桶系统价格为每套1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实际供应25套化粪池,总价款为38750元。货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由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货款义务,故其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抗辩等权利的放弃,将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脱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货款3837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75元,减半收取38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