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622民初2519号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远县庙渠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镇镇长。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镇远县庙渠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