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3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高农生物园总部A区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鄂011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存款,本院并于2017年11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存款,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