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2022陕0115执79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执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姚宏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2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案件80622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46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
1.2022年1月25日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15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2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多个。
3.本院执行人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
4.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本院多次网络查询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5.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其名下未有房产。
6.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93元。
7.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8.2022年5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对此无异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5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双全
审判员  惠五七
审判员  邵小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孟联运
书记员  焦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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