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278号
原告:***(曾用名:邵涛),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11号付1号。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姚宏涛,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小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琳书记员赵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