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111号
申请人:西安天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常福新村别墅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冯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0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系该公司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西安天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天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30041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西安天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630041元,保单、保函有限期自申请人西安天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49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4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630041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西安天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630041元资金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41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630041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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