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2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之妻),住黑龙江省宁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某市。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宁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建宁某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四建宁某分公司在进行旧楼改造施工期间因工作失误,将***的房屋房盖掀起,并将房屋外墙多处刮、撞,导致房屋裂口、破损,现在只能用钢管支撑外墙,雨天房屋多处漏水,无法住人,给***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已经确认***的房屋受损与四建宁某分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加上相关经济损失;不可修复的赔偿房地产价值减损额;可修复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复房地产价值的,赔偿金额为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及相关经济损失之和。四建宁某分公司应按上述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再审法院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属违法裁判。***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事项:1.因果关系;2.房屋损害程度;3.房屋维修恢复所需资金。但鉴定结果只有因果关系一项,如果一审法院告知***鉴定一项就需要15,000元某***说什么也不能做这个鉴定。之后,一审法院又告知***,不能再做鉴定了,再申请鉴定损失更大,对***造成误导,导致***没申请对房屋维修恢复所需资金进行鉴定,责任在于一审法院,不在于***,故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四建宁某分公司施工把***的房屋撞成危房,说不定哪天房子就会倒塌,给***一家的财产和精神都造成很大伤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因此***没有钱鉴定,一审法院就驳回了***的诉讼请求,原本四建宁某分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说给***维修房屋,可是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后,四建宁某分公司也不给***维修房屋了,***还搭了3万多元的各项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或改判,支持***的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四建宁某分公司赔偿***房屋的财产损失5万元。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组织询问当事人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建宁某分公司重新给***盖房子,不要求赔偿5万元某房子已经没有修的价值了,房子原先什么样就给盖什么样的。一审诉讼中,***提交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事项:一、四建宁某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的房屋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房屋的损害程度;三、房屋维修恢复所需资金。***变更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重新建房,重新建房无需对房屋的损害程度及维修恢复所需资金进行鉴定,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变更的诉讼请求,依法委托齐齐哈尔市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四建宁某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的房屋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四建宁某分公司使用大型机器及运输车辆施工的损害行为与案涉房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造成主房北侧后接建的偏房陈旧性裂缝有所发展。***的房屋虽然受到损害,但并未倒塌,不能依据案涉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四建宁某分公司需要承担案涉房屋重建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接谈***时向其释明,需要对修复金额进行鉴定,如果申请鉴定7日内提交鉴定申请,不提交鉴定申请,就按现有证据进行裁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因***的房屋不符合重建的条件,本案亦无损失赔偿的具体鉴定依据,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已确认四建宁某分公司使用大型机器及运输车辆的损害行为与案涉房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审法院已向***释明,如***坚持主张索赔,可以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诉讼请求另行向四建宁某分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