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206民初13958号 原告: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宁里57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漳州中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科技路99号汇和新城2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一里1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中珉劳务有限公司、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