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206民初13958号
原告: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宁里57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漳州中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科技路99号汇和新城2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一里1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中珉劳务有限公司、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俐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