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406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本院立案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406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向申请人某甲公司支付执行款50932884.3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8333.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元,(含费用)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