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6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霍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经研究,决定将该案指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依据岳阳仲裁委员会(2024)岳某案字第12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